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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是用钱买出来的?
2007-12-18 14:08:33
    简要内容: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从2007年起,贵州省余庆县所有副科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按标准交点钱,政府再补贴点,组成“廉政保证金”,存入“个人廉政专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如果因贪污受贿、卖淫嫖娼、参与赌博、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等受到处罚,要视情况扣除“保证金”;勤政守纪没犯错的,就可全额提取“保证金”(12月17日《人民日报》)。

    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从2007年起,贵州省余庆县所有副科及以上领导干部每年都要按标准交点钱,政府再补贴点,组成“廉政保证金”,存入“个人廉政专户”,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如果因贪污受贿、卖淫嫖娼、参与赌博、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等受到处罚,要视情况扣除“保证金”;勤政守纪没犯错的,就可全额提取“保证金”(12月17日《人民日报》)。

    余庆县的这种做法初衷虽好,但实际上是花钱买“廉政”,其实并不可取。

    首先,这是对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的一种退让。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既是人民的公仆,又是人民的表率。他拿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就是人民给他的报酬。他履行职责义务的付出和取得的报酬是对等的,他所付出的劳动和获得的报酬也是等价的。而这种“保证金”,是对领导干部廉政的“让步政策”。

    其次,政府不应该为领导干部廉政买单。如果一级政府需要拿钱来保证工作人员廉政,或者说不拿钱出来就不能确保工作人员廉政,这样的政府不仅仅是在廉政建设上“不作为”,更是对自身打造廉洁政府的否定。

    第三,这样的“金钱保证”无从规范,也无从约束。如果干部们遇到的贿赂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这个金额,有谁保证会不会有人舍小取大呢?如果仅仅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设“廉政保证金”,一般工作人员岂不是被排除在廉政建设之外?人数众多的一般工作人员如果因为没交“廉政保证金”而不能廉政,岂不是留下更多更大的漏洞?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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