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近年来,天津市全面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支持力度,使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未来几年天津市的劳动力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深入研究实施更加有效的财税扶持政策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小型加工企业等,按照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定额抵扣企业应缴纳的税收。第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年8000元的额度扣减实际应缴纳的税收。第三,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制定的上述支持就业再就业的财税政策,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在新的就业岗位不断增加的基础上,很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全市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由2002年的12.4万人下降到2006年的3.3万人,享受低保人员由30万人减少到13.8万人。
(三)实施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的经验与问题
1、实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基本经验。其一、在政府及各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实现财税政策与其他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是天津能够实现较多就业再就业机会的重要原因。其二、天津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突出了重点、突破了难点。其三、天津市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财税政策是系统性的全方位的政策。
2、就业再就业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当前还没有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对失业情况尚没有一个整体的掌握,特别是对隐性失业情况没有详细地调查分析。第二,当前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没有统筹兼顾城乡需要就业的人口,影响了政策效果。第三,目前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主要面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政策对象的范围较小,影响了这些政策的效果,应将一些政策扩大到整个城乡失业人员。第四,目前所实施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上,支持力度相对较小,特别是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就业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可以考虑主要通过流转税优惠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