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9日电:看看这样一则招聘广告:某单位招聘职员,要求男性,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户口所在地为长春。平日里,这样的广告司空见惯,您能看出这则广告有什么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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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9日电:看看这样一则招聘广告:某单位招聘职员,要求男性,年龄在20岁~30岁之间,户口所在地为长春。平日里,这样的广告司空见惯,您能看出这则广告有什么问题吗?
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起,发布这样广告的用人单位将面临诉讼的危险。"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要避免就业歧视,这样的招聘广告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对招聘人员的居住地点存在歧视,如果工作性质本身对年龄有要求,年龄才可作为限制条件,否则也涉嫌歧视。"吉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马维山说。昨日,吉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针对《劳动合同法》作了专题研讨。
用人单位面临10条戒律
吉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孙同国总结说,《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作出了10个方面的硬性规定,用惩罚性的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这被孙同国称为10条戒律:"概括地说,就是不签合同代价高,休息、休假入合同,未尽告知涉欺诈,自然终止要赔偿,用人越久补偿多,待通知后可炒人,试用不超六个月,劳务派遣难免责,集体炒人要不得,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孙同国说,"这10条戒律是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带有惩罚性,劳动者可以看清楚这些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律师们介绍,该法避免了用人单位的单方面"生死合同",加重了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就业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但是为什么不修改《劳动法》而是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呢?"面对这个问题,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高俊杰介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彻底改变了过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相互协商解决、可以互相"炒鱿鱼"。《劳动合同法》让《劳动法》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劳动者也不能"为所欲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要对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直接以"支付令"的形式对用人单位进行制裁等。该法还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还要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
有了这些保障,并不是说劳动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因为该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承担的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额。举个例子,某单位出资两万元让小李读了研究生,约定小李毕业后要在该单位工作5年,如果小李毕业后工作了两年就辞职,那么小李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这个金额不能超过两万元培训费。该法还作出了竞业限制,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约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表示,只有双方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职工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