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法院首次将“精神赡养”写入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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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1 9:25:08 |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1日电:一位老母亲将5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子女轮流到家探望和照顾,引发了一场讨要“精神赡养”的官司。本市和平区法院判令其子女每人7天依次轮流到母亲住处探望并照顾护理,并将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措施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这是和平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支持原告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
近年来,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儿孙绕膝”的向往却很强烈,有不少老人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请求。但是据了解,全国类似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很少。在这种情况下,本市和平区法院尝试新的方法,他们一改只在法庭上对子女进行口头教育的传统处理方式,在调解、教育的同时,将“精神赡养”转换成文字写进裁判文书。或许这只是处理老人赡养案件的一个个案,但是,却让老人们看到了他们在精神需求方面的希望。但是,也有人对法院把道德问题法律化表示担忧,认为道德不是法律,如果公序良俗范畴的“孝道”等问题全部通过法律解决,那么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成了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就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此案的办案人员乔长荣、和平法院院长刘建国。
负责审理这起特殊赡养纠纷案件的法官乔长荣说:
类似的案件过去也审理过不少,我觉得,作为法官,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是我们的天职,但是法官是人,法官面对的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所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入情感很重要。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感到,老人们把自己的儿女告上法庭也是迫不得已,很多老人在法庭上见到自己的儿女们都会流着泪说:“平时想你们,想见你们难上难,没办法,只能在法庭上见你们了。”每每听到这样的话我心里都不是滋味,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我们总是尽量做子女的工作。对于案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同时我们也尝试着用各种方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此类赡养纠纷案件判决的效果,法院还引入了法官回访制度,这样不仅能督促子女履行义务,而且还可以在说理教育中尽量修复双方的感情。比如,此案判决后我们就在前不久进行了回访,吕大娘很高兴,说法律让她不再感到孤独,生活也有了保障。
在接受采访时和平法院刘建国院长说:
以往,由于现实中“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界定和执行操作难以明确,使得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只能就赡养费做出判决,而对“精神赡养”往往忽视或者只能说服教育,难以作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义务写入判决书。但是这一次,我们法院将轮流探望、照顾老人明确写进裁判文书主文,是对“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并且,法官们还给此条款加上了一道保险,即对不到岗的子女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双管齐下,促使老人权益得到更大保障。
随着社会发展、老龄化的严重,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赡养案件一方面涉及如何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权益,另一方面涉及协调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针对这些特点,法院推出三项举措:一是选择审判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资深审判员审理赡养案件。他们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在调解工作上下大力气,晓之以法、以理、以情,通过唤起亲情解决纠纷。这种以人为本的审判方式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二是拓展赡养义务的内涵,把精神赡养纳入到调解范畴。现有赡养案件解决的大都是赡养费给付问题,虽然给了老年人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他们希望看到子女以及被子女关心、照顾的心理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体察到老人的这种苦衷,我们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新增了一项调解内容,即在给付赡养费和医药费外,还努力做子女的工作,说服子女依次轮流回家照顾老人。这项举措满足了老人希望被重视、渴望与子女交流的心理,拓宽了赡养义务的内涵。三是在赡养案件审结后积极进行回访。
我们中国自古是一个重孝道的文明国家,几千年前就有“今之孝道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同样,在现代文明社会,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也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对子女而言,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条文与规定。根据法律,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主要属于精神层面。因此,当父母要求判决子女承担精神慰藉的义务时,法院予以支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同样,法院判决子女“精神赡养”也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司法领域的一项大原则,司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视为正当。从这个深度上讲,老人们在他们为社会、为其他家庭成员奉献了一生而步入暮年时,子女们理应为他们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我们在此案中将“精神赡养”写入判决书,也是希望能够对所有为人子女者产生震撼。常回家看看,尽可能多与老人相依相伴,让老人在有生之年多享受到天伦之乐。
案件回放:
79岁的吕大娘有5个子女,其中一个是继子。丈夫很早去世,吕大娘一个人含辛茹苦照顾抚养5个子女。如今,独自生活的吕大娘没有经济来源,且患有多种疾病,不能完全自理。而5个子女不能对其赡养,无奈吕大娘将子女们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赡养费、保姆费及平均担负医药费,并要求子女们对其轮流照顾。案件审理中,原告表示,如几个子女能够轮流照顾她,可放弃保姆费的要求。此案最终以判决结案。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虽然一名被告系原告的继子,但在其年幼时,原告便对其抚养,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现原告年老多病,且没有生活来源,几被告不但应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使原告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因此,法院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判决5名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医药费,除此之外,还在判决主文中明确:由5名被告轮流到原告处对原告进行照顾护理,由老大开始,依次排列,每人7天。没有按时到岗的被告,给付原告请护理工的费用280元。5名被告在各自护理原告期间,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原告住院,期间对原告的照顾,亦按上述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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