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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新法细节仍有缺憾 非正规就业者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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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将于明年实施 长三角劳资市场悄然变脸
2007-12-24 14:52:21
    简要内容: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4日电:《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律实施前的一些做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昨日提醒:迎接新法实施,谨防违法操作。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4日电:《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法律实施前的一些做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昨日提醒:迎接新法实施,谨防违法操作。

    重签劳动合同须协商自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签合同并非贯彻《劳动合同法》所必须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完全没有必要赶在实施之前要求职工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单位从衔接的角度考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修改合同文本,增加必备条款,取消被禁止的约定条款等,在坚持双方协商一致原则、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重签未尝不可,但不可强令职工重签劳动合同。

    该人士提醒说,面对单位的重签要求,劳动者应看清楚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迫使职工重签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劳动者可依法予以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该人士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对现有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者以及新录用的劳动者,都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的情形。

    无固定期合同并非“终身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劳动合同还是可以解除的。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补偿不是解约理由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解约,用人单位还需支付解约补偿。如没有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就算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为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约,还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一般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逃避责任

    模糊合同最近增多

    “最近我们中心几乎每天能接到八万多个电话。”葛容琪说,他今天接听的电话多数集中在与单位签合同的内容上。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市民张先生说他最近与单位签订新合同,原先劳动合同上明确的休假日期及工作岗位现在变得很模糊,在他的岗位说明后还加上了一句“单位有权变更岗位”,这让他非常没安全感。

    葛容琪表示,像这种合同由明确变模糊的现象最近相当多。有许多市民的劳动合同不仅年限签短了,连里面的内容都变得不明确。诸如休假安排、福利政策甚至岗位编制都变得模棱两可,为的就是能在变更条款时找到理由。

    虽然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新合同必须与职工协商后才能签订,但市民毕竟是弱势群体,他们的要求与单位定下的条款并不在同一层面,双方的评判标准也不对称。

    葛容琪说,现在市民的维权意识增加了。以前打电话的市民问题往往集中在“我怎么休息?”“单位该发我多少工资”等,但现在市民提出的问题政策性都很强,有些人是在网上仔细查看后觉得有问题再来问的。“有时我们网站刚公布了新信息,他们就会打电话进来询问实施办法和具体情况。”葛容琪说。

    新法细节不全

    非正规就业仍难维权

    薄海豹表示,今天市民提出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涉及到非正规就业。有位市民原本在菜场里面当协管员,后来被调去当交通协管员,由于他在工作中的一些疏忽,被开除了,现在他想要维权。但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对非正规就业的一些细节尚未完全覆盖,因此,这位市民在维权上还是存在着难度。

    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徐先生被一家政府部门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从2000年聘用至今,上周末被解雇。劳务派遣对劳动者的伤害是很明显的,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责任难以分清,官司难打。由于我国在劳务派遣方面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谁来保护?

    薄海豹说,现在很多单位存在着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加班加点拿不到工资,销售提成年终得不到保障。现在我们使用的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要证明自己曾经加班,就要出示相关证据。有的单位用打卡机考察员工的出勤,这可以成为相应的证明,但很多单位不用打卡机,这就需要被用工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证据。

    终止合同有代价

    企业加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法律。”王萱对一位打来电话咨询的市民说,今天她回答的问题主要针对用人单位集中解除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王萱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从法律上对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是有代价的。首先,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违反规定。其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者,采取的是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制。因此,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支付月平均工资乘以工作年限,再乘以2倍的违约金。第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要赔偿金,用人单位必须恢复劳动者的岗位。

    如周先生和公司的合同原本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正好在合同法施行前。公司在这时和他解除合同,周先生以为自己只能吃亏。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考虑到这一点,许多地方政府也会出台相关地方规定,以防止这种事情发生。近日,周先生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同样拿到了公司的补偿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闻晚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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