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4日电: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自2007年6月至7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发售优惠卡的方式,变相销售其开发的“维尔蓝堤”项目商品房,共发售优惠卡120张,每张收取5000元,共计60万元。 |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4日电: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自2007年6月至7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发售优惠卡的方式,变相销售其开发的“维尔蓝堤”项目商品房,共发售优惠卡120张,每张收取5000元,共计60万元。
该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发售优惠卡的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国土房管局于2007年12月13日对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处以6000元罚款的处罚。
由于该公司的无证售房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至7月,故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广大市民如发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未办理销售许可证,可拨打市国土房管局投诉电话(24462060),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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