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5日电:于2006年4月终审审结的“游客水上公园坠湖身亡案”以游客家属败诉结束,如今此案再起波澜。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再审此案。 |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5日电:于2006年4月终审审结的“游客水上公园坠湖身亡案”以游客家属败诉结束,如今此案再起波澜。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法院将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再审此案。
事发于2005年5月4日,张某带着4岁的儿子和妻弟到水上公园游园。购票后,张某等3人入园游玩。在行至水上公园音乐喷泉机房东面的湖边时,张某跌入湖中。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和水上公园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将张某打捞出水面。后经抢救无效张某死亡。事发后,张某的父母、妻子以及一对儿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水上公园管理处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7万余元。五原告提出,因为湖边护栏过于低矮,张某被护栏绊了一脚跌入水中,头部被铁管和水泥沿磕伤,昏迷后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湖边的护栏只有36厘米高,严重违背了有关护栏高度的标准。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应予赔偿。
此案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游客家属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水上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交水上公园有侵权事实及张某的死亡与水上公园的侵权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庭审中,游客家属提出张某是被护栏绊了一脚才跌入水中导致被铁管及水泥沿磕伤而溺水死亡的,但对该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只是认为水上公园所设护栏过低所致推定其有过错,显属证据不足。且张某死后未做尸检,故其死因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驳回了游客家属的赔偿诉请。
如今,此案双方又将重上法庭。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称因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故裁定由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吴阿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