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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2007-12-27 9:21:14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7日电:《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7日电:《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各地仍有个别企业为规避新法继续进行“支付补偿式突击裁员”等违法操作。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对企业发出提醒,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就算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权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只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和“以1个月工资代替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金”,就可以随意和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解约。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指出,企业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只有出现法定解约理由,用人单位才可以解约,“给补偿”不是可以强行解约的理由。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解约需符合三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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