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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用四项措施制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2007-12-5 13:44:44
    简要内容:今天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前全国总工会对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或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今天上午,在全国总工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宣传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前全国总工会对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或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一,首先,组织职工学习《劳动合同法》法律。懂得这部法律,了解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职工应该履行的责任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包括用人单位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样把法律武器交给职工,使广大职工敢于并善于运用这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刘继臣说,所谓“敢”,就是使职工按照法律规定,知道自己的权利,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就要提出来。所谓“善于”,就是希望广大职工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利,不要感性地或者是采取一些过火的行为,这样不好,我们历来主张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历来主张敢于和善于,也就是说象全总提出来的坚持以人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这样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会维权观,不仅仅是要求工会按照这么一个维权观来处理问题,也是要求广大职工按照这个维权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采取的第一个措施。”

  第二,各级工会要调查研究在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避《劳动合同法》,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对于用人单位强迫职工辞职,要求职工转换“劳动用工身份”,比如将原来的劳动合同转换成劳务合同,还有违法裁员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积极配合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我们国家劳动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但是工会根据《劳动法》第88条的规定,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的监督权,工会遇到这种情况,要积极督促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这样的案件。如果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是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履行我们的职责,就是要给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也是工会法第21条对工会提出的要求。

    第三,切实发挥基层工会在学习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要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创造条件,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级工会要加强工作指导,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行使权利,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实际上全国总工会的通知已经发过了。

    第四,积极推动和参与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做出解释。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我们对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已经提出了一些建议意见,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制定一个《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我们工会要积极参与进去,把当前出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总工会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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