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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将提高4倍
2007-12-7 9:10:07
    简要内容:去年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低至1%的背景下,昨日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新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税额标准上将上调4倍左右。

  去年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低至1%的背景下,昨日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新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在税额标准上将上调4倍左右。

  外企不再豁免

  国务院昨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启用。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基准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此外,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次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将耕地使用税上调至4倍左右,主要考虑到一方面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

  另外一点是地价上涨因素。根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去一些误差因素,地价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

  上述负责人表示,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这一比例均低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时的实际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

  或影响小产权房市场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耕地占用税提高的目的和资源税比较相似,都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属于资源价格改革的一部分。

  国务院、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此次上调税率的另一个目的是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

  刘桓认为,此次耕地占用税上调与土地使用税不同,与城市房地产市场关系不大,耕地占用税属于一种行为税,而土地使用税属于收益税,耕地占用税上调是为了引导用地方更多地使用荒地和坡地。

  不过,他也认为,此次耕地使用税与小产权房有一定关系,由于从事农业收益较低,在城市郊区和附近的农村纷纷出现建设小产权房,然后出售获益的现象。

  这些小产权房没有产权,但由于价格仅为城市房价的1/3左右,吸引了大量的购买者。不过,相关部门今年已多次表示,购买小产权房有法律风险。

  对于耕地占用税能否对小产权房市场起到降温作用,刘桓表示难言乐观,因为即使提高四倍之后,耕地占用需要缴纳的税收仍较低。(熊剑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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