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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赔偿金:处罚力度加大
2007-12-7 10:40:49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7日电:为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规定要支付赔偿金,而且和原法相比,处罚力度加大。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7日电:为保障劳动者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规定要支付赔偿金,而且和原法相比,处罚力度加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4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加付25%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有上述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延期支付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原规定对工资报酬规定是加付25%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加付50%的补偿。而《劳动合同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并提高了罚则,在50%——100%之间,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考量。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发生上述事项将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赵增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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