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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2007-12-7 16:20:06
    简要内容:自20世纪80年代就传入我国的卡拉OK,日前终于有了自己的节目制作规范。从12月1日起,由文化部发布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正式开始实施。对于卡拉OK节目的内容采集、添加、标注,以及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规范》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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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纪80年代就传入我国的卡拉OK,日前终于有了自己的节目制作规范。从12月1日起,由文化部发布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正式开始实施。对于卡拉OK节目的内容采集、添加、标注,以及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规范》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卡拉OK发展至今,已成为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休闲娱乐方式之一,对整个文化娱乐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这些年来,卡拉OK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卡拉OK场所的点播系统私下与境外点播系统连接,对我国的文化主权及文化安全构成威胁;唱片业、音乐著作权人和卡拉OK场所之间关于歌曲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致使三者之间官司不断;卡拉OK行业缺乏统一的技术内容规范,大量低质的卡拉OK产品充斥市场,制约了卡拉OK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等等。“制定《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全国卡拉OK节目的管理,保证卡拉OK节目质量,提升行业技术和服务水平。”文化部教科司科技处的有关负责人说。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对卡拉OK的基本术语进行了规定,比如“卡拉OK”就被定义为“一种伴奏系统,演唱者可以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对于卡拉OK节目的内容,《规范》明确要求应为“已经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的歌曲或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不符合该条件的,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列入卡拉OK节目内容。卡拉OK节目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的内容。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还指出,卡拉OK节目中应当标注节目名称、语种、演唱者、词作者、曲作者、出品公司(包括LOGO)、唱片公司(包括LOGO)、使用地区等与版权相关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据《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当标注的信息,各类信息之间不得互相遮盖,字幕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其中,语种的显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清晰明确,如粤方言(粤)、闽方言(闽)等,不得出现台语、台湾语等称谓;中国籍人员必须显示中文姓名,国籍可以省略不写,外籍人员需标注所属语种、姓名全称,同时标注中文译名、国籍;每首卡拉OK节目必须标注使用地区为“本节目仅限中国内地卡拉OK场所使用”字样。此外,对于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规范》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些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时,把规范卡拉OK节目制作和卡拉OK收费联系在一起,这是不正确的。”这位负责同志说。据他介绍,《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从2003年就开始提上议事日程,这期间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卡拉OK经营者、唱片公司、卡拉OK点播设备生产厂商以及相关技术专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和座谈,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文化部以卡拉OK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制定了这一规范,并在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发布。“《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与卡拉OK收费无任何关联。我们期望通过这个规范的实施,提升娱乐产业质量,构建和谐的娱乐环境,并为卡拉OK行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供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演出处的有关负责人也指出,随着文化市场的迅速发展,建立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对于加强管理、树立行业形象、维护文化安全十分必要。《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的发布和实施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后,文化部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升文化娱乐市场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黄小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文化部网站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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