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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是说法:你和这个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与否的前提。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的标准。通知确立了以下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劳动关系成立。
显然,你和公司之间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故劳动关系成立。未经过批准的直销企业,依法不得聘用直销人员。该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本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却与你签订《直销人员聘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和该企业的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你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