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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员”事件的反思:警惕反面示范效应
2007-12-9 9:44:23
    简要内容: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随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的临近,一些单位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陆续作出了大批量裁员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就被一些企业抢先钻了空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资料图片)
新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就被一些企业抢先钻了空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资料图片)

    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等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随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的临近,一些单位和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陆续作出了大批量裁员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本是平衡劳资双方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为什么尚未实施,就给许多劳动者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警惕“裁员”事件的反面示范效应


   据媒体披露,某大型企业安排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员工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辞职员工随后可竞聘上岗,工龄重新计算。近期又有广东东莞某公司强迫工人一手签自愿离职书,一手签新合同。该厂总共有1200多名员工,其中1000余人已被迫签订了新合同,而130多名工龄在10年以上的员工,因为不愿签新合同而被迫离职。而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更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欲对1万余名员工进行体检,而且体检的项目主要是乙肝表面抗原。这些匆忙赶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以种种借口变相裁员的举措,受到广大读者的谴责。

    广东读者叶扩认为,为应对新劳动合同法,一些企业开了恶劣的先例。他们以企业的强势,要求员工辞职,实际上就是把员工,尤其是符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工龄一次性买断,进而化被动为主动,变相裁员。这为一些企业名正言顺地清理老员工作了反面示范。法律未生效,对策已出笼,表面上是“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实质却是为了企业利益而损害广大员工的权益。

    安徽读者童克振指出:部分企业的做法是一种挑战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尽快遏制这种危险的“风头”,否则,此风席卷蔓延下去,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缘何误读劳动合同法

    就像许多读者在来信中所说,新的劳动合同法是致力于改善与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善法”,是从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出发制定的一部法律。然而,某些企业却误读了它。    

    浙江读者林卫萍说,这些企业的做法从道德的角度考虑,应该受到谴责。从大处来说,是逃避了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从小处来说,是对员工的不负责。那些工作多年的员工,曾经为企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企业却为了私利而断送了与员工的情感。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应该受到谴责。

    叶扩认为,当企业违背了基本的诚信与道德操守以及自身存在的价值准则,再谈任何的社会责任都毫无意义。迫于人工成本压力而祭出“裁员”之招,试图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义务,这种有意推卸企业社会责任的做法,只能是自损形象。

    河北读者殷建光说,这一系列“裁员”事件对我们是个提醒:相关的劳动执法部门必须把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传递到企业。出现这种现象,很大原因是一些企业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是偏向劳动者权益的,是对企业不利的。其实,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是公平的,都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作为企业,应该善待劳动者,因为劳动者的待遇不是企业利润增长的绊脚石,劳动者待遇的提高,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动力。同时,应对企业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湖北读者叶雷看法是:企业应该辩证地看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它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对企业发展也有积极意义,关键要看企业对自身发展是否充满信心。

  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

    新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就被一些企业抢先钻了空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有读者指出,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大武器,有关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经得起冲击,尽量避免法律衔接上的漏洞。

    读者陶功财认为,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但对于如何确定施行日期,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种方式: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或者自公布后某一特定的时间起开始施行。新劳动法合同法就是采取了第二种方式,这样虽然给实施法律留下一定的准备时间,但是会给劳动者带来较多的权益损失,也给用人单位提供了规避的机会。试问,如果新劳动法自公布之日起就开始实施,哪还会带来这么多的负面效果,更不会给劳动者带来无谓的权益损失。

    江苏读者柏文学认为,国家的立法机构需要考虑,从现在起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期,如何出台补充规定,以预防“先离职再上岗”的事件连续发生。国家的执法部门要理直气壮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工会更要义不容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半月谈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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