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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无照经营合同无效 被判返还中介费及定金
2007-2-1 16:00:38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日讯:一男子通过中介购房,在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定金后,才知该中介是一家无照经营的中介。该男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中介费。河东法院经审理,日前确认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中介费800元、房屋定金1万元。

  原告温某诉称,他以13.4万元价格从本市河东区求实房信房屋中介购得由苏某承租的坐落于河东区某居民楼的一套公产房屋。按照约定,温某向该中介人员徐某交付了定金1万元,中介费800元。后温某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时了解到,目前公产房屋置换只能由“津房置换”一家经营单位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收购、代理买卖和代办过户,故向徐某提出异议,认为徐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所订房屋买卖合同,徐某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中介费。

  针对温某的诉求,被告徐某辩称,他是受苏某之父委托出售苏某承租之房的,原告看房时由苏某及其父母陪同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挂牌交易,双方所签协议只是买卖房屋的意向,办理过户则必须到房管局,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返还定金,如调解同意返还800元中介费。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依相关规定,被告在求实房信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被告虽称其系为别人打工,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其应将从原告处取得的中介费800元、定金1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被告无照经营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亦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结合该案,河东法院民一庭法官倪春明介绍说,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2款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而本案被告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就此提出异议,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其该项诉求应当获得支持。同时,倪春明提醒广大读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先审查中介机构是否为合法企业,有无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孙启明 王琪)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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