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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该远离金钱!
2007-2-1 17:15:23

  法律之不足,永远只能向法律本身寻求解决,而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来求得。而且,如果不能从政府救济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着手对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其他任何“探索”都可能变味,也都将行之不远。

  在任何时候,司法都必须与金钱划清界钱,二者都必须保持理性的距离。这也正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的法律理性所获得的一个最大的警醒。这是因为,惟有使金钱势力保持对于司法的敬畏,才不会真正出现“金钱万能”,人类社会才不会“失去最后之倚仗”。而当金钱因素一旦成为司法判决的条件,那么司法的独立性与法律准绳的惟一性也就随之丧失。当富人藉以金钱获得了宽勉,而刑法必将仅仅针对穷人,法律所标榜的公正与正义也就随之消减。“议罪银”制度臭名昭著,正在于此。

  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但是当金钱因素一旦介入到司法之中,所告诉人们的会是什么?(杨更生)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晨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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