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体 育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强国博客
首页>>新闻中心>>022时评>>信息内容 【字体:
红头文件无权更改法律
2007-2-1 17:48:12

  最近,黑龙江省北安市出台“红头文件”,要求更改市林业局与承包人签订的包地合同,这在当地引发争议,承包人认为政府红头文件也应该守法,在合同有效期内,政府无权单方面更改;政府方面则强调,更改包地合同是为了纠正当初确定的不合理价格,是为了维护林场和职工的整体利益。

  普法教育进行了二三十年、依法行政也强调了多年之后,再来重复权不越法、红头文件不能大过法律效力的老话,真有哭笑不得之感。

  不过分析官民双方发生的争执,证明普法教育、舆论宣传的努力并非没有作用,权不越法的观念在官民双方都已经是普遍获知的常识,分歧的实质在于,承包人视依法签订的包地合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政府却把既有的合同看成妨碍其“合理执政”的掣肘。

  鉴于中国土地政策和土地承包制度的特殊演变历程,北安市政府提出当年林地承包价格过低,有可能符合当地的客观情况;随着国营林场经营境况的恶化,当年承包了林地和没有承包林地者之间的利益,出现难以协调的差距和矛盾,也并非没有可能。当地政府试图以提高承包价格、增加政府土地收入,或“逼退”一部分林地的方式,扩展政府回旋空间、缓解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是可能的“正当”理由,因此才会在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之后,郑重其事地公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推行。在“权大还是法大”的抉择中,当地政府也未必没有过思忖和踌躇,但最终还是“执政”的需要压过了“依法”的约束。

  再次重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已经没有必要,北安市政府的做法提示的特殊情境是,当政府认为既往的法律行为不尽合理,或遇到甚至造成了新的矛盾时,还要不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换言之,当政府既往“依法”做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究竟应该继续“依法”承担自身错误造成的后果,还是不惜以“违法”的方式纠正以往的错误?

  正确的答案当然只有一个。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政府依法行政是一项硬性的约束,政府必须为自己的所有行政行为和法律行为承担各种可能的后果,包括可能损及自身威信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苦果。

  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土地承包、国企改制等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各地政府确曾草率完成过大量的行政行为和法律行为,在政策或文件的压力之下,土地限期承包到户、国企限期“卖光”,都曾催生过大量未必合理,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却又具备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或产权交易,遑论还存在着大量“合法”手段掩护之下,利用权钱交易而对国有资产的大肆掠夺。面对这种局面,不仅地方政府有借助红头文件“纠错”的冲动,社会公众也有希望政府行使雷霆手段,挽回国有资产的强烈意愿。此时的困境,不仅是“权大还是法大”的两难,更有“正义还是法律”的抉择。

  正确的答案还是只有一个。所有的教训都只能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事前监督,使其不能或尽量少地在“依法”的情况下,做出有损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寄希望于事后动用行政权力,以一级高过一级的“红头文件”,纠正政府“依法”犯下的错误。这样的选择,不是对政府错误行为的纵容,而是对法治建设和法律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人大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更高要求。只有人大和舆论更紧地盯住并约束政府的每一项行为,才能使政府不敢也不能轻率地以“依法”的方式,做出不可挽回的错误决策。

  至于那些明显带有违法内幕的“合法”交易,似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以追究交易本身合法性的途径,尽量减少国家和公众的损失。(张天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青报 编辑:张寒
相关链接
·普法教育可向古人借鉴
·从周正毅再次被捕说起
·如何对付那些臭规定?
·女贪官为何信跪不信法
·谨防权力把法律当侍者
·法律不能骚扰社会宽容
·岂能施暴罪轻反暴罪重
·以种代罚冲撞法律禁区
·黑律师可否变成白律师
·内部规定不得凌驾法律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红头文件无权更改法律
为何力劝众人见死不救
如此“商业味”不可怕
谁说市长管不了房价?
赃物是假货贪官被忽悠
另一体制下的双重悲哀
司法,应该远离金钱!
赔钱减刑所造成的错觉
解读苏州网吧市场失控
道德工分激发社会服务
热线电话: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