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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食品不能手软
2007-2-1 18:11:06

  1月30日,商务部发布《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若问题食品不下架,可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1月31《重庆晚报》)

  这篇文章的标题是《问题食品不下架最高罚3万》,一见标题,我就琢磨:怎么“问题食品”居然还有“不下架”的勇气呢?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在规定对于“问题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之后,“……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对于“问题食品”,为什么丢下轻飘飘的一句“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之后,就等着看人家是否“改正”;为什么还要“责令限期改正”,然后再等着看人家是否“逾期不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我们除了“罚款”和“向社会公告”,居然就再也没有相关条文来对付了?且不说“最高3万”是否太低,“最高罚3万”之后“问题食品”依然“不下架”,你又怎么办呢?

  对于“问题食品”的处理,不需要这样“温良恭俭让”。这些年“问题食品”层出不穷,和法律法规包括执法层面的“心慈手软”很有关系。当商家连“问题食品”是否下架、在什么时候下架都有“选择权”的时候,我们老百姓面对“问题食品”,那是断然没有选择权的。(李知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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