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0日讯: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对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以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最新调整。新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按最新规定,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012元/月,致残二级1900元/月,致残三级1788元/月,致残四级1676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1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89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671元/月。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40元/月。
对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中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416元/月的,按416元/月计发。(记者沙情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