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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难求与火车退票费
2007-2-10 17:40:46

  春运来临,很多乘客昼夜排队依然一票难求。不过,也有一些乘客因为重复购买火车票或临时更改行程,需要把手里多余的火车票处理掉,于是在浙江城站火车站售票大厅门口,几个铁栏杆围出了一块“车票转让区”,手里有多余车票的人可在此将车票转让给别的乘客。

  “车票转让区”,既让那些想退票的乘客节省了20%的退票费,又让另一部分乘客以原价买到了火车票。但这个“市场”也有不完美之处,就是怕有人卖假票,有人买了假票上不了车。所以“转让区”里尽管人头攒动,但很多乘客还是不敢下手买票。

  其实追根溯源,“车票转让区”不过是高额火车退票费逼生出来的一个“市场怪胎”,这个“市场”本不该存在,如果铁路部门不收取20%的高额退票费,乘客可以在窗口原价退票,那么一切问题都不复存在。

  铁路部门一直在按票价的20%向乘客收取退票费,收的时间长了,且退票费率全国统一,以至于这项收费越来越变得理所当然、名正言顺。而实际上,原国家计委于2003年初作出的《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火车票,尤其是“一票难求”的春运火车票,铁路部门在接受乘客提前退票后,完全可以再次售出;即使来不及出售,鉴于春运期间火车大多超载,乘客退票也不会给铁路部门带来损失。就是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部门至少在春运期间,不应该收取火车退票费。

  《意见》还规定,“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铁路部门将退票费率一律设定为票价的20%,乘客不管是提前几天退票还是提前几小时退票,都要挨相同的一刀宰。20%的退票费率尽管没有超过最高上限,却违反了按不同时段设置不同退票费率的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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