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男子持刀砍死两名小学生,21岁女教师马瑞为保护学生致使面部被砍毁容。马瑞父亲认为女儿行为已超出职责,应是见义勇为;有关部门至今未对马瑞进行表彰,他们认定马瑞的行为是职责所在,不属见义勇为;市民认为不表彰马瑞等于纵容恶势力。(2月7日《中国青年报》)
在连中三刀、惨遭毁容的马老师面前去争论“是职责所在还是见义勇为”,我以为这是一件不仅无耻而且无良的事情:一是凭什么在“12·20杀人案”中成功制伏歹徒的两名政府工作人员事发后不久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二是如果马老师舍身护学生不是见义勇为不需要表彰,那么,我们为何每年要对执行任务中遭遇不幸的人民警察进行表彰呢?难道他们不是在做本分事?三是哪一条法律法规框定了一个教师“勇于和歹徒作斗争、放弃生命护卫学生”的职责呢?相反,法律恰恰规定了每个公民紧急避险的权利——换句话说,即便是在歹徒的凶蛮面前马老师没敢行动或言语,也未必是“失职”的事情。
给马老师一个表彰究竟有多难?这个小小表彰之“难”一是难在对美德的真实敬畏上。我们历来缺乏对美德实证和逻辑推演的勇气、能力,却热衷于“权力道德”,以自身好恶来构筑“道德裁判所”。二是难在对教师身份的准确价值定位上。赋予教师“保镖”的责任、勇士的义务也不是不可以,关键是社会给了他们怎样的权益呢?
表彰事小,影响事大。一个运行在规则和良心上的政府,于情于理都该给年轻的马老师一个说法。当这个年代的女孩子把脸面看得比性命还重要的时候,我们的政府部门站在被毁容被忽视的马老师面前,真能脸不红心不跳吗?(邓海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