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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一条命却是不同价
2007-2-11 10:35:17

  “不幸被撞死,能赔多少钱?如果你是深圳城市人,赔偿金为573305.00元;如果你是广东任何地方的农村人,赔偿金仅为93810.00元,相差5倍多!这不合理!”全国劳动模范、广东省人大代表、吴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亚汗等13位代表提交《关于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议》,建议省人大牵头,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广东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2月7日《广州日报》)

  人命无轻重贵贱,损害赔偿不应分三六九等。但长期以来,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以及其他灾难性损害后,却常常因自己是农村出身而遭受赔偿“打折”。从表面上看,“同命不同价”是城乡二元户籍体制的“衍生物”,而实质上却是源于法律的不公——1992年1月1日开始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的户口类别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通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虽然这个办法已从2004年5月1日起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取代,也废除了通过受害人的户口类别来确定赔偿标准的歧视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在同日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民,他们生命都是珍贵的,不应该被不公平对待。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有的长期工作生活在城里,而有的城里下岗职工却“非转农”到农村去创业,早就让“同命不同价”成了一个“伪命题”了。仅凭一纸户口来区别城里人乡下人既不实际,更不公平。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一是它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如果一部法律没有体现弱势群体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自然就应该或是修改,或是完善,或是废除。让人欣喜的是,这种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已在一些地方“破冰”。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开始以死者生前职业作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在赔偿的“等级观”上前进了一大步。

  尽快消除城乡差别,实行统一赔偿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对制造生命权利不平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更是法治社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正视这种民意诉求,尽快修正相关法律,让“同命不同价”早日寿终正寝。(高福生)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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