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市剑阁县发生群体性腹泻事件已经有一个多月了,但时至今日,当地政府却始终不肯披露导致这次事件的真正原因。尽管目前已无新增病例,然而民众依然忧心忡忡:究竟是谁污染了饮用水?情况严重到什么程度?以后是否还会发生类似事件?为什么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对所有这些民众极为关心的问题,剑阁县政府却始终讳莫如深(2月9日《华西都市报》)。
那么,是不是剑阁县自己也不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呢?当然不是。客观事实是:四川省疾控中心和广元市疾控中心联合组成的专家组,在1月15日下午就到达了剑阁,并随即开始采集样品及检测,检测报告也早已出炉,但面对民众和媒体要求公布检测报告的呼吁,广元市和剑阁县的有关部门,要么王顾左右而言他,要么干脆断然拒绝,总而言之,就是不让你知道。
这一切简直就像2003年“非典”初期的翻版。所不同的是,在“非典”之前,“公民知情权”并没有成为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而“非典”所造成的巨大恐慌及灾难性后果,使大家都认识到了知情权的重要性。此后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呼声就一直不绝于耳,然而蓦然回首,剑阁发生的事件却使我们发现:自“非典”以来,中国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呢?在我看来,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尽管我们关于公民知情权的问题已经说了很多,尽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了要对“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或个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尽管还制定了其他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都没有能够使知情权成为公民的一项可诉的权利!
以剑阁发生的事件为例,如果知情权是一项可诉的权利的话,那么民众就可以到法院对县政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作出这样两项判决:第一,政府必须立即公布检测报告;第二,由于政府妨碍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因此政府必须赔偿那些患上腹泻的公民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我们可以想见,尽管目前的法治环境还不是很尽如人意,但公众一旦有这项权利在手,则政府一定会有所忌惮,不敢再像剑阁县政府这般傲慢。
剑阁发生的事件再次强烈提醒我们,除非公民的知情权能够成为一项可诉的权利,否则的话我们就很难让政府打破缄默。(郭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