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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保奖钱有何用?
2007-2-11 16:54:02

  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在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后,首次有了可以参照执行的奖励细则。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2月9日《扬子晚报》)。

  这个举报奖不好拿,要拿到10万元的奖金,对应的收缴入库税款数额要达到1亿元以上,或举报属实的违法发票达到1万份。而且还规定了9种情形不予奖励,第一条就排除了“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获奖可能。

  笔者大致分析了一下,不予奖励的9种情形基本上将一些特殊途径获得税收违法信息的可能全纳入其中。那么对于重大违法线索的举报人也基本上集中在两类:一类是业务相关人或参与人;一类是违法单位的内部工作人员,而且从知情程度且符合举报奖励条件角度看,只有内部工作人员最有可能成为获得奖励的举报人。至于其他人员,即便能提供部分线索,只能对奖金望洋兴叹。因为办法还规定,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不予奖励。而且,违法单位的内部知情人员举报本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情况,其涉及自身利益和安全的风险远远超过奖金所能补偿的范围。

  且不谈上述苛刻的奖励条件,单说对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就让人对举报奖望而生畏。众所周知,绝大部分的匿名举报都是举报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得已而为之。而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很快被被举报人知道,甚至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手中的事情时有发生,在遭受种种舆论压力,甚至是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很多人连出面作证的勇气都没有了。

  举报人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严重影响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违法行为查处困难,取证添阻,这已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热点,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化进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因而,没有一个全面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法律制度,没有一个对政府公务人员泄露举报人情况进行专门惩处的规定,仅靠条件苛刻的奖金,很难调动公众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举报人权利之皮不存,奖金之毛焉附? 请正视这个问题吧。(梁江涛)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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