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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人口不应享优惠?
2007-2-11 17:18:58

  近日,海南省18个市县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主要领导与省委、省政府签订2007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立下计生“军令状”。一名省委领导在脱稿发言时表示:“以前超生的孩子,也享受了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课本费等优惠,我们研究决定,2005年后超生的人口,不免除这些费用,上学自己交费。这样也是合情合理的。”(2月9日《海南日报》)

  看罢新闻,笔者对这名领导的发言颇感疑惑。其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明确规定,对违法超生人口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按这名领导的说法,超生人口不能享受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课本费等优惠,这事实上变成了对超生子女父母的第二次处罚,有违于我国法律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其二,国家政策已有明文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其中并未规定超生人口不能享受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课本费等优惠,如果海南省专门作出不一样的规定,请问有什么依据呢?

  其三,如果规定超生人口就不能享受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课本费等优惠,那么我想问,我们是否设身处地地为那些超生孩子考虑过———其他人都可以享受到的免费优惠,唯独他们不能享受,那不是等于给他们贴上了“超生”的标签吗?这样做,会不会给超生孩子未来的道路投下阴影,并影响到他们的健康成长呢?这些都需要仔细思量。

  依我看,超生人口就不能享受免除义务教育杂费、课本费等优惠于法无依据,亦不合情理。好在这名领导是脱稿发言,但愿那只是他一时的口不择言,最终不算数才好。(王小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青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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