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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机构新规章 营利性养老院自主定价
2007-2-12 10:18:00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2日讯:从2007年3月1日起,天津全市和区县政府都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2月11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本市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扶持与社会支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市和区县政府将对扶持与发展养老机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养老机构要实施分级护理

    新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协会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业自律机制。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养老机构里要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膳食、生活护理、心理康复等服务。养老机构还应根据收住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4人。

    患传染病精神病养老院不收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 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膳食制作和用餐分开。养老机构还要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养老机构要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营利性机构收费自主定价

    本市卫生部门将把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应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和夜间值班制度。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同时,要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凭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证明,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处罚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将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今后,凡是违反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其房屋、场地、设施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或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当事人之间又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或不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的,有关部门将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养老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将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 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李海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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