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院:去年老赖“吐出”42.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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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2-12 13:59:00 |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2日讯:没打过官司的人,很难想象“执行难”对当事人来讲到底是什么滋味,有人给“执行难”编过这样两句顺口溜:“赢了官司输了钱,倒贴一笔诉讼费”,更有人戏称“执行难”让法院的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生活中,人们寻求法律诉讼,不单是法律判决书的下达,更是法律执行的结果。而实际上,“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而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度,导致法律的诚信和尊严受到亵渎。尽管天津市各级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但一些“老赖”仍以各种手段和借口,逃避执行,一面背着巨额的债务,一面过着奢华的生活。
为了打破“执行难”这块坚冰,本市各级法院不断采用新的方式方法,与“老赖”们斗智斗勇,取得了良好效果。记者近日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截至去年11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3157件,比前年上升4.46%;执结43888件,比前年上升15.77%;清积率高达89.1%,执行标的金额达到42.58亿元,创历史新高。
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孙存福: 各部门联网 曝光“老赖”
针对“执行难”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孙存福。
“我认为,有的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有意规避法院的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孙局长告诉记者,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既有社会原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这其中,缺乏诚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实,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或者不相信,诚信对他们来讲有多么重要。”此外,执行是高风险、高诱惑、高难度的工作,执行法官遭到围攻、遭到威胁的事情经常发生,并面临着来自各方当事人的金钱、利益甚至美色的诱惑。与此同时,被执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和转移财产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上面的3个原因,都使得执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孙局长说。
孙局长介绍,为了更及时地控制“老赖”们,执行局已在全市建立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系统与公安、检察、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工商管理、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系统相互链接,织成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一旦被执行人拒绝执行,相关职能部门可以立即得到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出入境管理部门得到法院的执行信息,可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出境,迫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从而提高法院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有些申请执行人没有执行风险意识,认为既然法院判决了,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还有的企业确实是陷入了困境,工人都发不下来工资,怎么还债?这就要求法院的执行法官从维护稳定大局,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审势,发挥好执行控制权,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和合法利益,执行追求的根本目标是社会和谐稳定。”采访的最后,孙局长说道。
措施1 发现老赖“执行110”随叫随到
发现线索,申请人一个电话,执行干警随叫随到,即使他们已经下班,即使他们正在放假,都不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这种一天24小时,不分节假日,全天候的办案方式,就是“执行110”机制,这也是本市法院系统破解“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的一大举措。
所谓“执行110”机制,就是打破惯常的8小时内与8小时外的工作界限,规定对每一件执行案件,尤其是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难找的案件,一旦申请人发现线索,无论是8小时以内还是8小时以外,也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只要申请人一个电话,执行干警就要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为了获取更多线索,很多法院还制作了“执行110”联系卡,将执行人员的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开。
西青区法院受理的原告周某诉刘某、梁某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便是“执行110”出警的成功范例。去年5月11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被告于同年5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1.4万元。然而,履行期届满后,二被告却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同年6月7日,申请人周某向西青区法院申请执行,而就在此时,两名被执行人已将其所住的房屋卖给他人,企图转移财产。掌握情况的申请人在同年7月10日凌晨拨打了“执行110”电话,接到电话后,执行人员立即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7月12日一早,两名被执行人的亲属就将执行款悉数带到法院。
此外,各级法院还实行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悬赏执行、公告执行、审计执行、协调执行等方式,穷尽执行手段,维护申请人权益。
措施2 全年拘留406名抗法人员
为彻底让“老赖”们失去耍赖的土壤,在市高院的要求下,去年,本市各级法院对历年的中止案件和积案进行了一次翻箱倒柜式的彻底清查,实行一案一表,分类建立台账,为每名“老赖”建立“个人档案”,找出执行案件受阻的症结,找到对策。一旦找到对策,法院就会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搜查等各种执行手段和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使绝大部分有条件执行的案件得到执结。
据统计,去年一年,各级法院对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06人次,采取搜查措施82人次,限制出境6起,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和已采取追逃措施的13起,震慑了拒不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执行秩序。
【专家建议】
应提高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成本
对于“执行难”问题,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王志强认为,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法院内部的执行机制和整体社会大环境的问题。
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王教授给出了5大建议:一是树立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完善执行体系,使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增强义务感,明白承担责任的必然性;二是探索执行手段,增强执行的透明度,提高当事人配合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在全社会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社会公众对法律诉讼的环节、诉讼成本和自身应有的权利义务有明确了解;四是逐步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五是加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性,提高当事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成本。
【法律链接】
有能力不执行当事人最高可获刑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吴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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