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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有什么规定?
2007-2-12 18:29:30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2日讯:

    一、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制度。通过鉴证审查双方主体资格、合同条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合同的鉴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到场办理。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办鉴证的,代理人必须持有授权委托证明。

    三、双方当事人鉴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正、副本;(二)甲、乙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三)签订经济合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四)非经营单位的,提供有效法人证明;(复印);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济合同的鉴证,审查下列内容:(一)签订经纪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四)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经审查,予以鉴证,并按国家工商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收取鉴证费;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法的,通过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大港政务网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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