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3日讯: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企业单位负责人,前两天听说从2月1日起,对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负责人将进行处罚,请问具体规定是什么?
读者 文军
文军同志:
从2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按政策规定,单位应为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将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欠缴但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清管理部反映,管理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址是杨村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咨询电话29321725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清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