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15日讯:具有外国国籍的某贸易公司总经理王成以办理赴丹麦工作、学习的名义,骗取71名当事人人民币共计110余万元。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成有期徒刑12年,并处驱逐出境。同时法院还判处王成罚金10万元。
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王成、叶明在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以某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赴丹麦工作、学习的名义,向当事人承诺在丹麦有固定工作场所,高额报酬,有良好的生活保障,向社会上招聘出国工作、学习人员,并以办理签证、机票费、以及违约金等名目,收取王某、赵某等71人人民币共计110余万元。被告人王成将其中1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公司日常支出。被告人叶明将其中5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支出。
法院开庭审理时,王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对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王成的辩护人提出,王成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明辩称,叶明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他在公司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叶明的辩护人提出,叶明没有参与共同诈骗他人财物的预谋,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对叶明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成的辩护人所提,王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明犯有诈骗罪。法院认为,叶明确实帮助王成实施了签订协议,收取款项及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但认定叶明“明知王成实施的行为诈骗”的证据不足。叶明辩称,其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其在公司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以及叶明辩护人提出,叶明没有积极参与共同骗取他人财物的预谋,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对叶明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悉,叶明被判处无罪。(文中人物为化名)( 张家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