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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赔钱减刑设定底线
2007-2-2 17:42:50

  1月31日《北京晨报》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最新的一宗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法官对王某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据悉,像这样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

  这条新闻刊出后,立即引起网友的热议。有人质疑:“这不是等于有钱人可以随便杀人了吗?”还有人猛烈抨击:“赔钱减刑的做法,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其行为已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践踏和公开挑衅。”

  应该承认,网友的愤怒和抨击,都有道理。这是因为,第一,按照“赔钱减刑”的逻辑,确实可以推导出“只要赔足够多的钱,无论犯下什么恶劣的罪行,都可以不受法律惩罚”的结论;第二,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也并没有“积极赔偿是法定从轻情节”的规定。因此东莞两级法院的判决,确实让人感到不解。

  但是,如果我们把东莞法院的做法,放在“全国近八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成‘法律白条’”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就能理解东莞法院确有其苦衷。中国刑法学会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最让人头疼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因为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中,罪犯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低层人员,这使得“法律白条”占了极大比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在恶性伤害案、杀人案中,许多受害者一方人财两空。司法实践也表明:被害人在判决前没得到赔偿的,在判决后就更难获赔。而法律如果允许被告通过对被害人一方积极赔偿换取从轻判决,就可以使被告的家属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此说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赔钱减刑”理解为“给有钱人发放杀人许可证”,而应该将其视为解决刑案赔偿难的一种有益探索。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并不在于能不能“赔钱减刑”,而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既要使被告为其所犯罪行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够使被告及其家属有积极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因此,笔者觉得,这种探索是有益的,当然,这个从轻是有底线的从轻,即不能轻于原罪行的法定最低刑,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也可以避免富有的罪犯钻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章淑平)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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