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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2007-2-21 20:25:43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1日讯:从今年3月1日起,天津市和区县政府都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日前记者从市有关部门获悉,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天津市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扶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市和区县政府将对扶持发展养老机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另据了解,新出台的《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名护工最多护理8人

  新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4人。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膳食制作和用餐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营利性机构收费自主定价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同时,要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凭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证明,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改变其房屋、场地、设施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的;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当事人之间又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未从事经营活动者,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人不能住养老院

  新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天津市卫生部门将把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应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和夜间值班制度。(解建国 刘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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