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6日讯:公交公司有这样一项规定,司机上车前要清点自带款,下班时如果多出而且司机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将被视为侵吞票款。一名公交司机因下班时身上的自带款多出20元,从而被单位视为侵吞票款并被解除工作合同。而该司机则表示,当时负责清点司机自带款的站员违反操作程序,根本没有清点他的钱数,造成他的实际自带款和签注金额不符,并因此将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某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给付其工资损失7000元。日前,这起天津市首例公交票务纠纷案经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该司机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司机对多出的20元自带款无法说明理由和原因。
案件经过:司机请求遭驳
原告方明很多年前就在某公交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事发之前,方明在该公司下属的某路公交线路担任驾驶员。
事情发生在去年9月的一天。这一天方明像往常一样准备投入工作。公交公司有这样一条规定,驾驶员必须在上岗之前清点好自带款,并在记录表上签名,这一过程由站员见证,而且站员还要负责再清点一遍司机掏出的钱。在下班的时候,司机也要把自己身上带的钱拿出来,当着站员的面清点并签字。当天,方明的记录表中记载的自带款为21元6角,但是当天下午,稽查人员在车站查出方明身上的钱实际为41元6角,“多出了20元”。该公司依据票务管理规定,视方明有侵吞票款的行为,并与方明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做出决定后,方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与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赔偿其争议期间产生的误工损失。但仲裁部门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方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自己多出的20元钱,方明的解释是,当时负责清点司机自带款的站员违反操作程序,根本没有清点他的钱数,造成他的自带款和签注金额不符。实际上他带了41元6角,但站员却写成了21元6角。站员的此行为导致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方明认为,公司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不正确的,自带款不符并不能证明就是侵吞票款,因此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给付其工资损失7000元。
对于方明的说法,被告公交公司方面在庭审中做出回应。他们表示,事发当日,公司稽查员在车站例行检查时,对方明的自带款进行检查,发现他的自带款与驾驶员登记表签注的钱数不符。公司依据票务管理规定,视方明有侵吞运营票款的行为,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他们表示,公司已按程序将方明的档案转到劳动局,故不同意方明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后,很快作出判决。该法官认为,由于方明对多出的20元自带款无法说明理由和原因,被告公交公司依据上级单位的票务管理规定,解除了与方明的劳动合同,此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方明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交公司:措施非常必要
某公交公司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该说绝大多数公交车司机都是非常敬业的,而且是有职业道德的,他们在辛勤工作的同时,对相关规章制度也遵守得很好,侵吞票款的司机只是极个别的。
该负责人表示,票务工作对公交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收入和运营成本几乎都出自票务方面。她说,公司的票务工作分对外、对内两个方面。所谓对外,就是指乘客。目前,乘客逃票、投假币和残币的事还时有发生,有时这种情况还比较严重,导致公司部分票款流失。相对而言,司机侵吞票款所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微不足道来形容。因为现在公交车已实行了无人售票,而且很多人都是打卡,司机想侵吞票款是很难的。但是,不可否认,还是出现过司机违规的事。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司机侵吞票款是个别现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小,但公司还是要狠抓这方面的工作。这样做是为了在公司树立一种良好的风气,铲除不良现象的生存土壤。在具体操作上,公司还是本着预防为主的精神,在司机上岗前不仅让他们了解安全、服务知识,而且尤其注重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从而让广大司机在上岗之前就明白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事实证明,这种培训是非常有效的。
该负责人说,除了培训之外,为了避免司机犯错误,上级单位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制度,其中一项就是司机在上车前要点清自带款并签字,而且要有站员等相关负责人当场核实。司机在下班时要再次点清自带款。如果自带款多出,就将视为有问题。对该规定,司机们都是很清楚的。而且在制定这些措施的时候,上级单位和司法部门进行了相关探讨,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制度制定得很严密,但公司实施起来还是尽量做到更人性化一些,如果司机能说明自带款多出的原因,能讲清楚自己的理由,可申请改签自带款的数字。如果公司认定司机确有违规行为,也要做到人证、物证俱在,并有司机本人的签字。而且,需要说明的是,司机的自带款都是自己掏出来,站员是不会搜身的。该负责人表示,公交公司这种稽查方法对公交行业来讲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暗访:未发现违规现象
2月8日傍晚,记者从南楼乘上885路公交车。 刚上车时乘客较少,车在前面的几个车站停靠时,部分乘客有秩序地将现金投入投币箱内,但更多乘客则使用了打卡的方式。司机的注意力集中在“乘客是否投了币或打了卡”之上,未发现违规现象。
车行驶至八里台站时,上车的乘客开始多了起来,甚至出现了拥堵的现象,但乘客们还是都上车投币或打卡,司机的注意力还是集中在“乘客是否逃票以及是否足额投币”之上。到在丁字沽车站下车为止,记者未发现司机有任何违规现象。2月9日,记者相继对908路、870路、628路进行了暗访,也未发现司机有任何违规现象。
一名女孩在下车后对记者说,她从工作后一直乘车上下班,几年来她目睹的情况表明,司机侵吞票款的现象是非常少的。不过有一次她也发现,一名乘客由于换不开钱,就把其他上车乘客的零钱要到手中,然后将自己的“整钱”交给司机。而这名司机并未将钱放进投币箱内,而是扔在前风挡玻璃的下面。这名女孩说,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但说明公交公司的稽查措施还是有必要坚持下去的。
市民张大爷在下车后接受采访时说,公交公司的稽查措施是应该坚持的,有管理就有秩序;如果没有管理,一些不良现象就有可能冒出来。(涉案人物为化名)
专家:管理措施应人性化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张宝义表示,任何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团体或者企事业都有权制定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用于提高其运行活动的效率和维护其正当的权益,但前提条件是,这些人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定不能抗拒国家的法律及法规。就本案而言,公交公司所制定的“规定”虽然看上去有些不近人情,然而该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及法规,应当属于正当的“劳动纪律”范畴。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并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交公司可以根据该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公交司机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劳动仲裁及法院也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和判决。
张宝义表示,尽管法律层面的结果是毫无疑问的,但任何一个诚实守信的雇员对这样的“规定”都会感到反感,因为他一旦不小心违反了“规定”,所承受的将不仅仅是单纯的操作技能上的评判。所以,企业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应注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能做到这一点,企业才会有活力,才可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张家民 张娟 崔跃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