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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替朋友借款两万元 欠款未还担责任
2007-2-27 15:57:50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7日讯:一男子替朋友向他人借款2万元,在借条上载明自己是担保人。在朋友未如期还款,而债权人诉至法院讨债时,这名男子成了被告。虽然法庭上该男子称当初是酒后不清醒才答应做担保人的,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已经明确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身份,其应承担保证责任,故一审判其如数还钱。

  周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03年底,王某称其朋友冯某做生意需要用钱,找周某借2万元,并称他给朋友做担保,如果朋友不还钱就由他还。见王某这样说,周某便将2万元借出。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是:今借到周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处分别签上了冯某和自己的名字。然而,这笔款一直拖欠未还。因怕借条过期,2006年9月,周某将王某叫到家中,让王某将上述借条内容重抄了一遍。其后几个月,周某多次催要欠款但均未果,而冯某也下落不明,周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2003年底,冯某亲自写下借条,借原告周某2万元,钱根本没有经过他的手。王某还称,当时他喝醉了酒,是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答应给冯某做担保人的,并非是他真实意思表示。2006年9月,周某让他重抄一遍借条,他也没多想就重抄了一遍。其实,原告与冯某的债权债务跟他没有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9月被告所写的字据明确了自己在原告与冯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担保人身份。原被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称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依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万元。(吴阿娟 王志文 郑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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