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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招促妇女就业 无故拒录女性要受罚
2007-2-28 9:44:10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8日讯:找工作难,女性找工作更难。不愿意招聘女性职员,似乎成了一些企业的潜规则。昨天,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传来利好消息,为打破这个就业“壁垒”,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再出重拳: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日前,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贯彻落实《天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7——2010)》实施方案,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提高新兴产业妇女就业比例

  本市将调整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就业质量。推动妇女参与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妇女在金融、房地产和旅游等新兴产业、行业就业比例的提高;深化巾帼再就业工程,引导和组织妇女在通讯信息、商贸流通、餐饮等服务行业特别是社区服务就业领域大显身手,提高就业能力。提高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比例。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加强妇女教育与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下岗、失业和残疾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加大政府对安排弱势妇女群体就业的工作力度,为残疾妇女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到2010年,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女性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保障女职工享社保权益

  本市维护女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稳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妇女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及福利水平逐步得到提高。积极协调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增加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为女职工、女性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加强女职工劳动权益监察

  本市将严格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依法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列入劳动监察日常检查和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开展妇女权益专项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禁止剥削使用童工

  本市将要保障在多元化分配形式中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工资水平相同。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指导各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公益岗位优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

  在各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普遍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长效帮扶机制,继续将女性4050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的重点,同时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单亲母亲、长期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落实各项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拓展公益性岗位并优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女工,促进妇女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李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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