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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华工商时报记者敲诈勒索案二审开庭
2007-2-28 17:22:12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28日讯: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原站长孟怀虎敲诈勒索案今天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孟怀虎有期刑七年,继续追回赃款六十三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然而这个激起千层浪的案子,远没有结束。检察机关抗诉一审有关孟怀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而被告本人孟怀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据介绍,孟怀虎一九六三年出生在苏北的一户普通农家。一九九七年六月,他被任命为《中华工商时报》浙江记者站站长。二00一年一月,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成立,孟怀虎为新闻中心主任。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孟怀虎因涉嫌敲诈于被杭州当地警方刑拘并正式拘捕。去年三月十四日,警方侦查结束后移送给地方检察院。去年九月二十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对孟怀虎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00一年至二00三年期间,孟怀虎利用自己的职业和身份,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相要挟的手段,以收取顾问费、广告费或者委托调解费用等形式,向多家单位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三百七十三万元,其中索要六十三万元人民币部分的行为得逞。这六十三万元款项包括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十五万元、浙江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十万元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浙江省石油总公司的十八万元。

  法院认为,孟怀虎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强迫交易罪。但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然而这一定性却引起了分歧。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有关孟怀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坚持认为,除了在“格兰仕事件”中孟怀虎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余四起敲诈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一审判决认为,孟怀虎的犯罪行为只是利用了自己的身份和职业,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而且也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今天上午,在法庭上,公诉人从从多个角度对法院一审认定进行了反驳:

  第一,孟怀虎作为一个国有媒体的在编记者,他不同于一个自由撰稿人,采访调查、发表批评报道揭露丑恶是他的职责所在。孟怀虎手中所掌握国家赋予的对社会的舆论监督权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国有媒体舆论监督权具体体现在孟怀虎作为一个记者的采访调查权力、发表批评报道揭露丑恶的权力上,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权力,不能与普通读者的投稿权利混为一谈。孟怀虎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能够屡试不爽,就是因为他手中所掌握这种公共权力,假使孟怀虎背后没有这种公共权力的支撑,仅仅依靠他个人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如此轻易地迫使被害单位就范。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索贿型受贿成立的必备要件。孟怀虎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以为他人造成麻烦或者使其遭受某种损失相要挟,使对方就范,这种勒索型受贿形式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索贿行为情节更加恶劣,政治影响更坏,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应从重处罚。

  第三,虽然从手段上看孟怀虎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同时,无论从主体、客体,还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他的行为同时也具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所触犯的罪名又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公认的司法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而在本案中,明显受贿罪相对来说是重罪,因此,对孟怀虎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在今天的庭审中,孟怀虎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中所提出的指控表示了否认。他在法庭上辩称,他所理解的受贿是从帐外过帐的,而这些公司的钱都是打到新闻中心的帐号上,没有一分落入自己的帐号上,而且都是有合同签订。他说,受贿一般都是私下交易的,而他作为新闻中心的法人代表去签合同,不存在个人受贿。孟怀虎在最后陈述中认为,一审中判决量刑过重,在目前中国新闻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所有的责任不能让他一个人去背负。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网记者将做进一步跟踪报道。(记者 柴燕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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