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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2007-2-5 14:57:44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5日讯:《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都要和托养人签协议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开业后10日内将养老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以及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重新备案。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及其托养亲属或者托养单位(以下简称托养人)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和预付款数额;服务期限和地点;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托养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护理人员只能照顾8个自理老人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收住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养老机构的每名工作人员护理能够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8人;护理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超过4人。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膳食制作和用餐分开。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账目。

    传染病人不能住养老院

    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养老机构夜间要值班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 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违反规定最多罚3万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擅自改变其房屋、场地、设施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的;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当事人之间又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王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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