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6日讯:从3月份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今后,市容、 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实现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继续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应当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送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明或者信息的;
(四)阻碍或者干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的。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开具登记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公安部门将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公然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履行执法保障职责。
对于违法建设应依法责令拆除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保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法院执行。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许可,或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赔偿、 补偿、行政事业收费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事宜的,应当在3日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通知后,依法作出处理。
八种情形给公民造成损害要赔偿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