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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税总局合力 物业税政策出台将提速
2007-2-7 16:51:32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7日讯:种种迹象表明,一直备受关注的物业税政策将在建设部、国税总局的“协力”之下,出台时间可能要比人们预计的时间要早。此前多位业界人士也做出“年底出台”的猜测。 

    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其中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了2007年工作范围。 

    近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也在讲话中提到,将通过“有区别的税收政策”遏制住宅盲目消费,即拟开征保有税。

    建设部多名官员也在公开场合声称,拟开征保有税。日前,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关于物业税的制订,建设部和国税总局即将就制订的细节开展沟通和讨论。 

    作为一直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物业税论证的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也表示,物业税今年由“空转”转为“落实”会提速。他说:“物业税虽然现在仍在探索之中,但是国务院之前已经表示,要下定决心稳定房价、完善税收,所以不管从物业税的内容还是制度等方面,都应该会有进一步的动作。” 

    落实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要点》指出,今年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其中包括“研究物业税方案,继续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 

    物业税的模拟空转从去年就已开始,试点包括北京、青岛、沈阳等城市。刘桓介绍,因为房价问题多存在于大中城市和沿海城市,所以一般试点城市都集中于此,但是试点不会太多。如果物业税真正推出,也将会先在这些试点城市展开。 

    经济学家赵晓表示,物业税是中国住房制度完善的关键一环。但是,政策的推出要慎重。因此,他也建议,物业税最好先在某些城市进行试点,然后再全盘推出。 

    “现在试点城市仍然在空转,做进一步的经验总结,因为物业税的落实需要很多前期经验支持。”刘桓说。 

    而且,物业税落实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空转”上,它的落实还需要四个条件:确认权属,摸清房源,价格评估,以及一直存在争议的征收方式——物业税到底该以累进税率征收还是按比例征收。 

    物业税的制定方案目前有两套思路,一套是将所有关于房地产的税费全部加总到一起,统一交纳物业税。另一套思路是把主要几个税种统一到一起,被称为“大方案”和“小方案”。 

    赵晓说:“我认为政策应该尽可能细致一些。对于已经用了高价购房的群体,以及物业税推出之后的群体,理论上应该采取截然不同的政策。” 

    在物业税空转的同时,房源普查现在也在进行。房源普查有两个内容,一是确认住房的权属,二是评估房子的价值。刘桓表示,房源普查既是物业税落实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工作,征税只是其目的之一。 

    完善税收征管 

    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体化”管理是加强房地产税收的最主要措施。 

    《要点》同时指出,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强化信息共享和分析评估,加强房地产生产、交易、保有等环节各税种征管。 

    目前房地产交易环节已有明确的征税标准。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就转手交易的,按照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房屋的价款差额征收营业税。 

    谢旭人认为,调整交易环节营业税政策,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起了积极作用,并改善了供求关系。 

    现在保有环节税种的征收已被建设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提上了议事日程,可能在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后出台。另外,《物权法》也极有可能在今年“两会”通过,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理论基础。 

    谢旭人表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把不同环节税收的征管信息实施传递共享,切实加强对房地产有关税种、税源的监控,提高征收的效率。 

    通过调整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以及引导房地产开发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改善供求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当然,税收政策的运用,税收管理手段的运用必须配合其他各方面调控政策的落实来进行。(刘瑞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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