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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水果摊就等于违法!
2007-2-8 21:22:42

  “凡是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执法人员通过踢水果摊的方式来行使执法权力,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可以向有关政府法制办进行申诉。”这是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第一次对该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丰富了执法监督的内容。(2月6日《郑州晚报》)

  河南出台行政责任追究制,明文规定踢水果摊类执法属违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城市管理的一次良好的制度“转身”。审视时下的城管执法现实,不难发现,执法过程、手段、方式的粗糙、生硬、简单,是一个相当普遍存在的问题。至于踢水果摊类的执法更是普遍现象。这样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令人民群众非常反感。

  不可否认,一些无证商贩路边摆摊、违章占道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生活秩序和环境,成为城市管理中的“痼疾”,非常难于治理。但加强对非法经营的小商小贩管理,并不意味着粗暴执法。

  城市管理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在法制社会中理应是一种服务的权力。执行公共权力的人如果粗暴执法,首先就是在践踏法律,是一种违法行为,以违法的行为要求别人守法本身也严重背离了为公众服务的目的。因此,《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严禁执法人员通过踢水果摊的方式来行使执法权力,要求执法者首先要遵纪守法,也就是说文明执法,这可以看做对服务对象的尊重,标志着执法观念的进步。(沈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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