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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食品监管办法 违规最高罚3万
2007-2-9 11:03:59
 
  人民网·天津视窗2月9日讯: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商务部日前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责任,并规定如违反相关细则,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重在流通监管

  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好转,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且大多在流通环节被发现。这些不合格食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成为当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隐患。制定《办法》,就是要从流通领域监管入手,通过要求作为流通载体的各类市场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严把进货关和销售关,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

  据介绍,《办法》重在制度建设,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

  核心内容要建五项制度

  据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项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此外,《办法》还禁止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并规定,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如违反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张莹 胡凌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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