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0日讯:一住户在开发商赠送的露台上搭建鸽棚喂养鸽子,并堆放杂物,而设置鸽棚的位置正好是邻居家的屋顶,且为全楼业主的共有楼顶。受到损害的邻居遂将该住户连同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本市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设计图纸,诉争屋顶原不是作为露台使用的,山墙上也没有通向露台的门,遂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按照原设计图纸恢复屋顶原状,被告住户在施工时予以配合。
原告葛某的房屋是B座13层1309室,被告郝某的房屋是C座14层1401室。葛某诉称,按照C座14层1401室房产证图纸设计,没有可以进入他们家屋顶的门,所以他们家的屋面也是按照不上人的设计进行施工的。但是,开发商不按图纸设计,违法在C座14层1401室通往B座13层1309室屋顶的山墙上开门,将原告楼顶作为露台供被告使用,对原告房屋的安全使用造成威胁,影响了原告屋顶的使用寿命,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郝某和开发商按照原设计图纸将山墙上的门堵住,恢复原状。
庭审中,被告郝某辩称,当初正是因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承诺赠送露台,她才买的房,而且,房屋在交付时通往露台的门就存在。郝某认为她对该露台的使用是正当合理的。被告开发商则称,按照原设计图纸,C座14层1401室通往B座13层1309室屋顶的山墙上确实没有门,但是,当时的工作人员已经不在了,现在无法说清门是什么时间、如何开的。但是,B座14层的走道上有门通向诉争屋顶,这就说明诉争屋顶是开放性屋顶,可以上人,此前的设计和施工也肯定会考虑到使用安全问题。所以,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庭经调查查明,被告郝某在诉争屋顶的东南角搭建了一个鸽棚,喂养鸽子若干只,而东、西、北靠墙部门均堆放有旧家具等杂物。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当时的施工图纸,上面显示被告郝某房屋西山墙上没有设计通道。
另外,原被告此前曾有过两次诉讼。2004年,葛某以房顶存在漏雨问题起诉要求郝某拆除屋顶建筑物并清除杂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郝某未经原告同意,自行焊接鸽棚并存放杂物的行为,超出了作为屋顶或露台的合理使用范围,系侵权行为,遂判决郝某限期将屋顶的鸽棚拆除,并清除屋顶杂物。该判决执行后,葛某又起诉要求开发商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屋顶进行修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漏雨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漏雨原因在于屋面维修施工质量不良所致,维修方案为:“按不上人屋面做法施工”。由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按鉴定报告确定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该判决于2006年10月执行后,尚未经过雨季,至今房屋未出现漏雨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房屋的屋顶为B座整幢建筑物的屋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位,应为该楼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个别业主未经共有人同意,不能任意加以处分和使用。被告郝某称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诉争之屋门就已存在,对此,开发商却称因时间过长事实无法查清,且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开发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按照建筑物的设计图纸,该屋门并不存在,故不能认定在设计和施工中考虑到屋顶将作为住户露台使用而进行了特别施工以保证安全的事实,鉴定报告书中的维修方案亦为“按不上人屋面做法施工”,且该方案已经执行。现被告郝某再次将该屋顶作为露台使用,搭建鸽棚并堆放杂物,超过了屋顶的正常使用范围,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虽为个别业主,但原告的房屋为顶层,其房屋安全直接受到侵害,故原告可作为诉讼主体,其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诉争屋门系开发商所开,故应由其将屋门恢复原状。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商将C座14层1401室通往B座13层1309室屋顶的屋门堵上,恢复建筑物设计原状;施工时郝某应提供方便。(吴阿娟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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