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5日讯:如今,不少商家发放或销售餐券、优惠券等有价票证,以此促销。商家擅自停用此类票证后,引发诸多纠纷。开发区消协提醒:使用有价票证,您得注意维权。
陈女士投诉说,自己在开发区某加油站买了100元油票,上面注明截止日期是2007年1月31日。可是,1月28日,她到该加油站加油时,工作人员告知,油票已作废,加油站已在站内张贴告示,那批油票新的截止日期是1月26日。
开发区消协调查认定陈女士投诉属实,经调解,该加油站允许陈女士继续使用油票。
“油票、餐券等,实质上是一种权利凭证,构成了双方的合同关系,消费者和商家都必须遵守自己的权利义务。”开发区消协负责人解释,“如果商家出于某种原因要变更票证有效期,必须取得消费者同意,否则就相当于单方面改变、解除自己许诺的义务,不能被法律认可。”
那么,票证上的“最终解释权”能成为商家的挡箭牌吗?消协负责人表示,这实质上是一种商家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为自己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法》第24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合同法》第41条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均属无效条款。(马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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