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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产权证逾期未办业主忧心 购房提防陷阱
2007-3-16 12:15:16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6日讯:已经入住了很久的房子,产权证却没有办到手,这让此小区内的一些业主十分着急,何时能够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成为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我们入住都已经十个月了,产权证却到现在都没有信,我们还着急用呢。”塘沽区宁波道阳光家园的一位业主向记者反映说:“我们是在2006年5月19日正式入住的,产权证一直都没有办理,阳光家园的开发商是中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们打电话询问,他们总说快了,但是却没有给出确定的日期,现在整个阳光家园400多户都没有拿到产权证。”

  记者从这位业主提供的他和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看到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中规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中甲方为天津中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购房的业主。

  中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经理承认阳光家园的产权证仍然没有办理,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日期,但是他对此进行了解释:“阳光家园的初始登记手续已经在2006年5月份开始进行办理了,由于很多我们不能够控制的因素,业主的产权证仍然没有办理。”他承诺说:“我们打算在一个月之内协助阳光家园的业主进行产权证的办理。”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的工作人员证实,开发商已经对阳光家园1-4栋做了初始登记。

 
 

  购买房子,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不但几乎是其成员一生中最大的消费支出,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家庭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生活质量和品质。能否购买到一套称心的房子是很多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但是如诗如画的楼房广告也许并不能为老百姓购买到满意的房子真正“打包票”,了解并注意购房过程中的种种“陷阱”,也许才能真正对买房有所帮助。

  陷阱一 开发商违约维权不易

  开发商违约,对于很多购买过商品房的人来说,也许并不陌生,房子可以入住,煤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却“姗姗来迟”,逾期交房,不及时协助办理产权证,随便哪一件,都够买房者头痛一阵子的,并且也不容易解决。

  海畅律师事务所的肖律师认为,在违约方面,开发商和消费者受到的惩戒程度并不相同。对于消费者违约的情况,开发商可能会采取没收定金或者取消购房资格等严厉措施来进行解决。但是对于开发商的违约来说,一般采取交纳违约金的方式,但是处于违约地位的开发商在承担违约金的问题上,相对消费者,仍然占有便宜。开发商所要承担的违约金一般是以违约事情的件数来计算的,很少将违约时间计算在内,举例而言,如果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按时协助业主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按照房价款的0.02%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那么无论开发商是延期一天还是一年,他所应付的违约金是一样的,但是可能违约持续时间对于消费者的损失却是不相同的,对于消费者损失的弥补作用有时候也难以达到。

  陷阱二 建筑质量难如人意

  有业内人士说,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房子,任何房子都会有缺点。但是困扰着很多购房者的问题是,买来的房屋,即使本着差不多就行的态度,还是会看不过眼。就笔者所接触,就有不少业主面对刚刚入住不久的房屋漏水、渗水、长毛等情况头痛不已。还有不时耳闻的建筑材料差,没有达到标准,房屋的门窗有裂痕等等看似细节却关乎居住品质的问题。

  对此,肖律师分析说,房地产质量大致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一个是决定性方面出现问题,即消费者购买的房子具有绝对的缺陷,类似“危房”,这种情况,一般通过退房或者换房来加以解决。另一个层次是相对质量问题,房屋在一些配套设施或者建筑材料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前者在我国房地产业兴起之初较多,现在已经鲜见,但是后者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开发区消费者协会的黄先生介绍说,在开发区的房地产投诉中,热点集中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墙体墙面不合格、裂缝、建材没有达到承诺水平等问题都有业主进行投诉。

  陷阱三 虚假承诺难以兑现

  看起来繁花似锦,听起来似完美华屋,但是入住了发现原来也有很多问题,于是难免就有了上当受骗的感觉。对于虚假宣传,很多买过了房的消费者深有体会。

  肖律师认为,一个小区涉及的东西很多,除了房屋主体之外,尚存在着很多外延,如果外延发生变更而未经购买者同意,就有虚假宣传之嫌。如配套设施的安装,材料的选择,门窗的式样等等,不一而足。他认为,首先,对于很多细节,合同上不可能约定得非常细致,为虚假承诺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很多写入了合同的条款,也可能遭遇到开发商的强行变更。

  对此,开发区消协黄先生认为,对于虚假宣传存在界定上的问题,比如对于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可能见诸于宣传材料,但是却没有写入合同中,是否虚假,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

  陷阱四 买家收房尴尬两难

  按时交房,是购买者对于开发商的要求和期望,但是有的时候,开发商履行了交房的义务,却仍然让很多购买者有苦难言。

  肖律师说,在开发商交房的时候,容易出现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性收费,二是消费者提出异议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具体而言,前者体现在交房的时候,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者进行一些项目的交费,他认为,一般这些费用都要多于三项。消费者在交纳这些费用时在金额和进度方面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剥夺。后者是指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了购买者如果不按时收房,将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在购房时对于房屋的质量存在一些异议,可能也会为了避免麻烦,而选择被动的接受这些问题。

  提醒 多做准备理性购房

  面对着购房的诸多陷阱,购房者也不用手足无措,如果能够在购房前,做好准备,购房中,谨慎对待,买到合适的房子还是非常现实的。随着国家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没有资质的开发商越来越少,但是在购买房屋之前,选择具有“五证一照”的开发商仍然是重中之重,也是购房的前提。除此之外,还有三个方面应予以注意。

  首先,应当尽量挑选名牌公司的产品。开发区消协的黄先生认为,挑选房屋和购买其他产品一样,应当找正规有诚信的开发商去购买。消协就接到过几例这样的投诉,购买了房屋后,连开发商都找不到了。应当在购买前,通过网上或者市场中了解到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

  其次,增强购买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肖律师认为,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购买前期,应当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对于自己合法的权利尽量争取,并力争诉诸合同之中。第二方面是,购买后,发现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况时,要及时的投诉和曝光,或者是诉讼,因为相对于开发商而言,单独的购买者毕竟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会越来越处于不利的地位。也无益于法律的完善。

  最后,应当理性购房。作为一个人人生中几乎最大的一笔支出,房屋购买的重要性显而易见,这要求购买者一定要在购买时保持冷静的心态,不要过多的受到浮躁心理的影响,匆忙做出决定,以防止跌入购房陷阱,后悔莫及的情况。(付献杰 胡俊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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