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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条例5月实施 禁止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2007-3-16 16:50:54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6日讯:3月15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5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实施国家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单位招用残疾职工应签合同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残疾人自主创业享优惠政策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侯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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