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0日讯:40多岁的老李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几天后,老李在充电时,电池爆炸起火,家中财产全部被毁,而且火灾殃及邻居。于是有家不能回的老李一并将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生产商、电池生产商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日前,天津市河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三被告共同赔偿老李16万余元。
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商对销售的商品应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电动自行车厂为销售商供货,电池公司是生产方,他们应该为他们所供应和生产的电池承担质量安全保障责任。经相关部门认定火灾是由三被告生产销售的充电器及电池质量不过关造成的,所以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三方共同赔偿老李各项损失16.4万余元。(李国惠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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