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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副教授称若物权法生效重庆钉子户可以胜诉
2007-3-21 14:05:09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1日讯:孤零零的被拆小楼立在大坑内,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有句妙论:“《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梁慧星的理由是,这部法律对土地征收制度有明确规定: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而19日,“最牛钉子户”在重庆被判在3月22日前搬迁。如果用《物权法》来考量该事件,会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事件]

    “最牛钉子户”成“孤岛”

    今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随后《重庆晚报》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

    拆迁协议没达成拒不搬走

    据《重庆晚报》报道,该“钉子户”房屋产权人吴蘋称,自己与丈夫继承的房产有219平方米,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而自己选择了实物安置,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门面朝向不能改变。

    而当事的开发商——杨家坪“百老汇”项目开发部经理王伟介绍,鹤兴路片区项目改造从2004年8月31日贴出动迁公告,随后整个片区280户都已经搬走,唯独剩下了吴苹一家。公司与吴苹进行了数十次协商,但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

    据了解,该片区共计有被拆迁人281户,拆迁面积12547平方米。到2006年9月,280户均协议搬迁,仅剩吴女士1户未搬迁。


房主吴蘋说自己不是钉子户,只是要求实物安置。

    法院裁定房主22日前搬迁

    在双方对峙中,19日,重庆方面传来消息: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九龙坡区房管局称,吴蘋要价太高,与开发商迟迟协商不下来,被拆迁处成了一片废墟,又在轻轨线旁边,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为了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多次找吴蘋协商,但仍未协商成功。今年1月11日,他们作出行政裁决,要吴苹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自行搬迁。由于吴蘋并未履行,他们只好向法院申请强拆。

    法院听取了双方意见后,作出了支持房管局拆迁的裁定。吴苹表示不服。

    [解读]

    若《物权法》生效“钉子户”应可胜诉

    “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的消息传出后,公众对此反响强烈,大河网就此事开辟专栏进行讨论。其中,有网友问: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

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

    商报记者就网络上部分网友的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

    网友: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我还就不信这个邪了,坚决不搬看能怎样?

    朱岩:《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赋予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是受限制的,比如,你无权在大街上裸奔,尽管穿不穿衣服是你的权利。个人在行使物权时,必须要顾及公共利益。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

    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网友:对《物权法》抱有很大期望是不现实的,必须有配套的东西来支撑,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朱岩:这个说法我只赞成一半,任何法律都需要相应配套的法律来完善。但是《物权法》的出台确立了很多以前没有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比如,不动产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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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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