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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群体事件领导应第一时间到场
2007-3-22 17:54:03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22日讯: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本周刊发题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文章。文章指出,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党政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关切,防止事态扩大。

  文章说,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阶段性多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因此,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文章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及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决策或决策实施前,应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工作,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使决策符合实际,符合群众利益,防止出现“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的被动局面,防止因决策失误而引发群众利益矛盾。应把改革的力度、社会各阶层的承受程度和改革稳定性统一起来,提高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防止因改革措施不慎而发生伤及群众物质利益底线的问题,防止把改革的成本和补偿代价推向社会和普通群众,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文章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凡未发生影响到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的、经济的办法去解决,不应把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推向一线,不能用强力手段解决群众的利益矛盾问题,这样既容易增加对立情绪,也可能激化矛盾。

  文章指出,凡发生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及时到达现场,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原则,正确区分大多数群众反映诉求的正当行为与少数人无理取闹、扩大事态的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集体上访与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界线,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防止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对于发生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插手破坏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依法打击,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牟君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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