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腐败局长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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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3-22 18:45:33 |
3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腐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其辩护律师则针对其受贿财物中的实物部分提出一个辩护观点:在过节的时候给自己“尊敬的人”送一些东西,属于东方的“文化传统”。
曾华在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任上,只干了两年,因而被称为“短命局长”。根据检方指控,在不长的任期内,曾华从来没有停止过利用手中权力进行钱权交易,而作为回报,他每次都能从申请企业那里获得不匪的现金或实物。起诉书对曾华的17次受贿行为做了清晰的例举,除涉及到的部分受贿额为名表、项链、翡翠等实物外,现金则多达人民币、港币、日元、美金及欧元共5大币种,折合人民币总金额约为200余万元——这么一个不折不扣的“百万巨贪”,怎么会与东方的“文化传统”扯上了关系?
原来,律师把一些行贿人送给曾华女儿的过年压岁钱,以及资助其出国读书、香港旅游等的费用都统统视为给身为“局长大人”的曾华的“关爱”了。但我们都知道,受贿并不是看双方关系怎样、用何种形式、在什么时间送钱,关键看究竟有没有权钱交易行为,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曾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这种犯罪手法与“模式”,同样是构成受贿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有很多贪官都常以节日期间的“人情往来”不算受贿来胡搅蛮缠。因此,有必要让法律为官员收受“人情往来”的“文化传统”划一道“红线”。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就规定: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的准许,就算不是公事也不能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在新加坡、韩国、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当借鉴这些做法,明确规定官员不得发生与本人职务有关的“人情往来”,对于与本人职务无关的“礼金”、“礼物”,必须规定最高限额并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如有违反,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不会再有人把“权钱交易”的所谓“传统”发扬光大。(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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