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恩平教授: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 硕士生导师
法条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专家解读
比如说业主李先生,因物业问题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最近,他想把房子卖出去,新买家担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己要替前业主买单。
齐教授认为,新业主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个欠费在债务构成上来讲,“原来的所有权人欠费”,一般指房屋转让前的债务,物业公司该向原来的权利人和债务人追讨,不存在把债务转移到后来的业主身上的问题。除非双方在楼房转让合同中约定,新业主愿意承担旧业主的欠费。(宫伟) |